文档介绍:合[20032005] Cf
编号: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将的绿化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2、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园林绿化设计图及苗木统计表所列种类、规格;
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限额,但单价不允许超过甲方提供的限额。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一)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税金、包材料运输、包种植、包施肥、包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包保养用水用电费、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包售后服务保养的方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
(二)结算办法: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签证的实际成活工程量结算;当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在合同附件范围内时,结算时数量按成活苗木品种数量计算,单价按合同附件中的相关项目苗木单价;(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苗木设计要求,由于乙方自行提升苗木品种、规格,超过部分的苗木单价仍按合同附件相关项目苗木表单价执行)
;当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超出合同附件范围时,超出部分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按以下方法结算:确定苗木单价及定额套用定额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1、苗木单价按施工期间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的苗木单价执行,如为该指导价格没有的苗木品种苗木单价按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的苗木单价执行,如该指导价格未有的苗木品种,其单价的确定须由乙方按市场实际价格报送甲方审核部门确认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其单价须由乙方在施工前提供三家报价报送甲方审核部门确定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及时在施工前报甲方审核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结算。此部分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单价不再下浮。
2、计费文件执行 1994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9年《广州地区园林绿化苗木预算基价表》,苗木单价按(1)前项调整,但绿化苗木损耗为:乔、灌木按不大于8%计算,袋苗、地被等按不大于8% 计算,计费程序执行“穗建定[1998]216号文”中的四类(乙级)收费标准,税前下浮22%作为工程含税结算价。
3、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设计部人员。图纸外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经其三人以上(含三人)共同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4、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甲方竣工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日
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验收标准按成活率100% 《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执行),因乙方有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
2、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在设计标高30公分以内由乙方负责清理及换土,发生量由甲方和监理确认,乙方平整绿化种植场地后,应通知甲方或工程监理验收后方可种植,种植程序应规范。
3、苗木应符合《广州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算基价》及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苗木胸径规格超过“基价”内的要求时,苗高及定干高度应符合相应比例。种植土应符合以下要求:
;施工及分项验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
市的相关地方法规。
4、乙方在进场前需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结合现场情况编排)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75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5、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有效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给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时的,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