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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4.doc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8/3/28 文件大小:3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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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课题类别: 设计□论文√
学生姓名:
学号:
班级: 法学07级01班
专业(全称): 法学
指导教师:
2011年 4 月
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
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合同法该条款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项,以及由此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因立法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对于该项优先权的行使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影响了该制度的充分适用。因而进一步研究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研究、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概念、性质及其制度价值;
2、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主体;
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范围;
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5、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此外,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制度,还应着力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权在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时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此与通常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发生竞合的可能,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债权的竞合、与一般抵押权的竞合以及该优先受偿权之间的竞合(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不动产的留置权,故不存在与留置权的竞合)。虽然国外立法中由于优先权存在着一般优先权和动产、不动产优先权的区分,不动产优先权又有登记与否的差别,故在发生权利竞合时有着较复杂的情形,但是,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有学者称“法定抵押权”),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发生上述权利竞合时的情形就相对简单得多。根据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和法定担保物权的属性,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一般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竞合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最高院《批复》的第一条对此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而对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即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最高院《批复》则还没有作出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引入了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捐赠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对于公司的捐赠仍无任何具体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人,尤其是对公司慈善捐赠如何进行约束和监督并未规定。我国学术界对于公司捐赠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缺失利益平衡的理念,既不能为公司捐赠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当前见的伪捐赠问题。因此,在我国公司捐赠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平衡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实现公司捐赠制度的价值目标。【第二段的写法角度略有偏差,“本课题的研究目的”你应侧重谈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和选题的价值,你不必将你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宗旨在这里就阐述出来!】
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就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为一般优先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为特别优先权。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不是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在国外立法体例上,优先权制度最初渊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民法典》所接受,以法国法为蓝本的大陆法系国家, 不同程度上对优先权制度也有所接受。就我国民事立法而言,虽以大陆法系为主要渊源,但至今未有成文的民法典和物权法,以及关于优先权的基本规定;在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也未明确规定优先权,仅在《合同法》和一些民商事特别法(如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有优先权的表述或规定。
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优先权是一种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的担保物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不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不以登记为要件,不是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才发生的, 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优先权是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权,是法律根据一国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