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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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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试行)
 
为督促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担保贷款业务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要求,选择合法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并依法办理登记及他项权手续。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账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与票据业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当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将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向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对账单,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异常资金流向、违规操作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可以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第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以用股权、发放贷款产生的债权进行质押。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协议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贷分离,交叉复核,严格执行权限审批制,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放置小额贷款公司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