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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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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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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3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培养科研后备力量,实现上海生科院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形成优秀研究群体,推进生命科学研究联合攻关,上海生科院特设立“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专项经费。为规范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以科研项目形式资助青年科技骨干在研究组内以自由选题方式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条“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坚持学术水平、科学道德统一,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遴选原则,择优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依托上海生科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遴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五条成立由上海生科院科研管理、人事教育、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遴选工作小组,负责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过程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旨在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支持学科交叉,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支持原始创新,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人事关系隶属上海生科院的科技人员,非研究组长的优秀青年人才优先支持;上海生科院学籍在读博士生(含硕-博连读生);
(二)申请当年度1月1日年龄未满35周岁;
(三)科技人员必须全职全时在岗,在上海生科院工作时间已满6个月且离岗位聘用合同期满不少于2年;在读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时间已满3年
;在读博士生在学时间已满6个月且离国家学制毕业时间有2年(含)以上;
(四)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或在读期限内。
第七条申请者除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具备如下能力或条件:
(一)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发展潜质,近三年在国际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发表研究论文并被SCI或EI收录,在学研究生如具备本条款可优先支持。
第八条申请者依托研究单元或研究组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是上海生科院或所在单位重点发展领域,能够为申请者实施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提供较好的工作保障,力主青年人才培育。
第九条申请者所提出的研究课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可能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思路、技术方案、研究基础;
(三)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定向性基础研究;或有重要的科学意义,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的探索性基础研究;
(四)研究课题必须体现申请者独立思考等能力。
第十条“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资助强度一般在5-25万元,每年资助对象不超过25名。资助期限一般为2-3年。优先资助来院或留院工作的全国“百篇”优博、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中国科学院院长优秀奖等获得者,资助额度可适度增加。
第十一条凡获得“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资助的在职职工岗位纳入研究所研究组创新人才队伍规划范畴,一般不重复设置,也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申报与遴选
第十二条“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每年上半年申报评审一次,由遴选工作小组通过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遴选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上海生科院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上海生科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负责被推荐对象申报材料的组织、审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者个人简历(中、英文),包括个人信息、教育和工作经历、学术成绩、近3年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等;
(二)《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优秀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择优资助申请书》,外国籍申请者须填写《The Knowledge Innovation Program Application Form》并由推荐单位协助提供中文申请书;
(三)学历学位证书,或在学证明;
(四)科技人员须提供岗位聘用合同、近3年代表性论文等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提交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组织7-11位院内外专家(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研究所内的需要程度、创新性等进行
评审,相关申请者须参加复评答辩。
第十七条遴选工作小组提前两周以书面方式通知已获准参加项目评审答辩的候选人,申请者如未如期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