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
毕业论文:浅论宋朝民法
指导教师:张文
姓名:邹正然
专业: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历史教育专业
学号: 99501005
(二0**年三月)
浅论宋朝民法
内容提要:
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加大了民法建设;同时由于宋朝社会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变化,庶族地主知识分子登上了政治舞台,促进了宋朝民法的空前发达。其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重点对宋朝社会进行全面调整,它对运行中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依据、形式和处罚手段都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此时的民法具有调整范围广,适时而变和法上不平等的特点。它虽然有很多不足,但它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宋朝的繁荣。
正文:
宋朝是一个私权特别发达的朝代。其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复杂多变,内外矛盾尖锐多变,社会关系激剧变化,因此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空前发达。民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准则”,1更能具体地考察民间生活状况。宋民法与以前各朝代民法相比较很有特色,故本文重点考察宋朝民法发达的原因、特点调整对象及
其运行,以便能更准确地了解两宋民间的社会经济生活,请导师批评指正。
一、两宋民法空前发达的原因
宋朝民法空前发达不是偶然现象,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是发达的社会经济的产物,原因十分复杂。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为巩固自己的统治,统治者大力进行民法建设
北宋建国后,统治者就开始考虑如何使宋朝长治久安,使五代短命的历史不在宋重演,上至太祖下至百官大臣,无不在苦若寻求治国安邦之良策,于是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以图大宋万万年。以后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统治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用民法来调整这些复杂的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稳定其政权的重要性,于是各时代不断地制定完善民法,使宋朝民法出现了空前的繁荣。
宋建立之初,宋太祖于建隆四年(963)命窦仪等编定了宋朝“宽简体时”的号称“赵宋之成宪”的《宋刑统》。它是宋朝第一部系统的综合性成文法典,其中民法条款比《唐律》明显增多,内容有了进一步拓展,如确立了“女子财产继承权”,“兄弟分家析产原则”等很多内容是以前民法所没有的,希望用“善法”治国,达到安民保社稷的目的。为宋朝的民法编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为筹集大量的钱财,以便能养活其庞大的军队和官僚,维护统治机构的运转,又制定完善了许多律、敕、命和诏等形式的民法,确保赋税和财政收入的稳定。特别是太宗大中祥符后,国库日渐空虚,统治者以法促收的要求更加急迫,于是在太宗、仁宗和真宗年间为收更多的田输赋,颁布了“以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2的法条
,使众多客户变成有土地的主户,以便能收取更多的课税,达到“主户荀众而邦本自固”3的目的。随后关于客户享有土地权的民法条款大量涌现。仁宗和哲宗年间,为收取更多的遗产税,以制定了《天圣户绝条贯》、《遗产财产条法》和《户婚敕》等民法条款,完善了财产继承法,从而使统治者收取了大量的遗产税以“应付赡军支用”4。因此,主观上使统治阶级获得了大量的税收,客观上促进了民法的繁荣。
宋朝吏治腐败,苛捐杂税多如牛毛,豪强地主高利贷者欺压百姓,社会矛盾尖锐,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