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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山东建筑大学).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3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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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法的渊源: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最惠国待遇: 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庇护: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受迫害的外国人准许入境或居留给予保护。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预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引渡: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之时之法律效果”。
条约的特征:1跳跃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且其数目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2跳跃必须要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必须是缔约方意思表示的一致。4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国家的领土主权与限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限制,一般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一版国际法的限制如国家不的禁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国际条约限制的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成分。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实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及其特点:指有关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1国际人权法所规定人权的享受者主要是个人,国家并不想在其他国际条约中那样成为国际法权利的直接受益者,而主要是义务承担者,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承认、尊重、促进并保护法定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责任。2国际人权法还处在一种尚未成熟的阶段,其权利的性质更具有道德和理想的超前意义。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不管经济、社会或者其他性质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每一国都有义务避免侵害其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禁止动用武力对别国进行侵略。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国应谈判、调停、和解等方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各国不能用任何手段干涉其他国家内政或外交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