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督查室工作流程规范
(一)决策督查程序规范:
l、确立任务。负责对市委、区委制定的方针和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对区党代会、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专题会及区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2、分解立项。确立督查任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责任分解通知,在分解立项后,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报分管主任审签,重大督查事项由区委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
3、通知交办。经审签后,将责任分解通知印制成文,在区办公自动化网上予以通知,同时将纸质文件及督办通知印发给各责任单位,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4、跟踪督查。根据完成时限要求,不定期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实行跟踪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建议区委领导带队进行督促检查,或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督促检查, 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对专业性较强、涉及单位较多的重要事项,协调相应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进行联合督查。
5、综合协调。对办理落实确实有困难需协调的事项,一般事项由区委督查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区委办公室分管主任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区委领导协调。
6、汇总反馈。在完成时限前7日内,通知各责任单位提交完成情况材料。根据各承办单位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在完成时限后5日内形成综合报告,经逐级审阅后报区委领导。
7、整理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二)专项督查程序规范:
1、登记送审。收到上级和区委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于当日进行登记。根据领导批示和事项内容起草督办通知书,提出承办单位、拟办意见和完成时限,并送区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
2、分解和时限。对领导批示已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按指示意见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领导批示未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由区委督查室根据其内容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
对领导批示(办)件办理回告时限要求为:特急件3日内办复回告,急件7日内办复,普通件15日内办复,重大事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时限办复。
3、分流转办。经审签后,印制的督办通知书,附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一并转给承办单位办理。对个别不宜交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自行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4、督促检查。督办通知发出后,根据回告时间,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有必要需进行现场督办。对出现压办、缓办、漏办的单位,及时督促、催办。属于急情要事的须天天跟踪,随时掌握动态。
5审查把关。对领导批示(办)件的办理要求为“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告后,要严格审查核实,对办理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凡是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问题,一律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对一时难以落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容易反复或未完全落实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对逾期未回告的,下发催办通知单或上门催办;对多次催办仍无进展的和对无正当理由未回告的,进行通报批评。
6、办结回告。在回告截止日前3日内,督促办理单位提交办结报告。区委督查室负责根据办理回告草拟督查室回告。对省市领导批办件,在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区委常委、区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