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三、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四、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办理所需表格及附报资料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一)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注明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证书(原件)。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上述办理认定时规定提交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 注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上述办理认定时规定提交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超过强制认定标准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注销手续。
(三)退(免)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海关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日期的当月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并申报免税。
出口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价格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
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四)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进行免税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逾期的当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补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一)退(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