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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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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xb163 2012/6/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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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星光老年之家;一校:市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
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由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配套用房使用和管理监督委员会;街道和社区分别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定期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监督社区配套用房的变更情况;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对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的意见;监督社区各类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社区配套用房出租收入和使用等情况。
五、如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现有社区配套用房进行拆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拆迁不影响社区工作的零散社区用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将资金交所在街道,专款专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变更社区配套用房用途。
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后闲置的社区用房,由所在街道(乡镇)统一调剂,用于社区办公、活动和服务。
六、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新建社区配套用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
对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可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调整。
按照总量控制、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经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区服务业经营性项目(办法另定)。
结合社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