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依据我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如下特征:
1、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包括已实缴出资、已认缴出资且法定缴足期限未至两种情形);
2、签署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3、被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
4、持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记载;
6、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二)、在公司股东纠纷案件诉讼中,上述材料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形:
1、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征得他人同意,由隐名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由他人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冒名股东则是指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股东的存在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而冒名股东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股东资格的认定显然是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
2、未按时实际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制度为分期缴纳制,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出资。但现实中未按时出资的情形广泛存在。那么,对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必然要否定股东资格?这一问题还直接关系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3、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涉及三个变更事宜:一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二是公司章程的变更;三是工商登记的变更。但实践中,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受让方支付对价后,公司往往没有作相应的股东名册的变更,也没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造成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事实不一致。这就产生许多问题,如怎样认定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股东资格,以及如何处理二者与公司、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此类纠纷非常普遍,值得关注。
以上三种情形都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显然对处理相关法律纠纷非常重要。
二、对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六种股东特征的法律分析。
1、签署公司章程。签署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效力。公司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是行为人想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列名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法律依据。
2、按时实际出资。从对外关系的角度看,是否按时实际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按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按时实际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未按时实际出资也不决定股东资格的有无,只是公司可对未按时实际出资的股东行使抗辩权,或由公司及时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或者以依法减资的方式取消未按时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是否按时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以未按时实际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3、工商部门对股东的登记。公司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的资格的表面合格性进行审查,以减小市场交易的整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