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事经理如何解决新时期劳资纠纷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使人事经理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人事经理一方面要从法规政策层面充实提高,另一方面要积累和掌握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策略、技巧和方法。
    从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65号主席令开始到现阶段,劳资关系发展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大致可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即《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之前半年。2007年6月29日十届人大28次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界引起震动和热议,尤其在非公有企业、用工密集型企业和依附性企业引起巨大压力甚至恐慌。同时,社会上的各种培训机构纷纷开展各种类型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讲座班、培训班、研讨班,推销传授各种规避应对政策和技巧,带动各种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出版物集中上市。
    随之而来,不少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采取实际行动。例如,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这一事件立刻引起大众哗然。在此前后,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而出现劝说辞退、大量裁员等类似行为的企业还有很多。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而事实上大多数人都在元旦前拿到了新合同;此外,家乐福中国、LG、三星电子、中国联通等企业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增多,比如日本的奥林巴斯在中国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而他们决定将在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的大量资金转投越南;103家韩资企业“无故撤离”山东;截至1月底,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等等。尽管外商撤资的原因很多,但不能不说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全没有关系。
    第二阶段:2008年1月-2008年3月,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开始到人大政协两会结束期间。不少企业集中新签劳动合同以避免和《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我们也发现异地务工的农民工签合同比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个人观念、企业性质、行业特性、社保转移限制等因素。今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一些学者和企业界代表提案修改《劳动合同法》,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引起强烈反响和热议。针对这种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强调既要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又要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等。
    可以说,在新的时期,劳资关系的发展日趋契约化、市场化,劳资纠纷必然会产生,有时甚至呈现对立状况。面对新的形势,人事经理要有充分清醒的认识。
    这里采用“劳资纠纷”这个概念,比“劳动矛盾”、“劳动争议”更合理更恰当,因为现代企业劳资契约关系是由甲方和乙方构成的。
    资方(即甲方)是劳动力和人才使用者一方,主要包括:一是企业资本出资人、老板、股东、雇主、承包人;二是董事会成员、高层经理(资方代理人或代表,如家族企业亲属)。
    劳方(即乙方)是劳动者一方,属于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一是部分高层、中层职业经理人(即所谓白领员工);二是基层管理人员、职员、工人等(即所谓蓝领员工)。
    在企业内归属乙方群体的标志为是否与企业法律主体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