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
2007年4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这是本市为沪上50余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做的一件意义非同寻常的实事,说明本市高等学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化建设开始正式实施。
为大学生健康提供保障,真正构建和谐校园,不仅需要政府一方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学生和社会界的积极参与。在《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只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体系,这才能使学生获得全面和充分的保障。
为响应本市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二十年开办学生保险的丰富经验、本着“重服务、轻效益,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指导思想,结合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新推出了高校学生“学程无忧”保险计划。
该保险计划具有保费低、保障全、与医疗保障制度相配套的特点。
参加对象:上海市各类高校注册的且属于《若干意见》保障对象的各类大学生。
保险期限:按照学制,从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保险利益:
保险项目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大学生平安保险
疾病或意外身故
人民币30,000元/年
意外残疾
附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人民币100,000元/年
附加住院补贴保险
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50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80元,累计补贴180天/年
保险费:人民币100元/人/年,按照学制一次性收取。
保险责任:
1、大学生平安保险:
(1)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当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2、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和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自负、自费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学校卫生室同意后,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自付部分和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自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不包括膳食和陪客费),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床位费给付金额以每天100元为限。
(2)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所支出的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自费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当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3、住院补贴金保险
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