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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的罚没权.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4/1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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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公安机关的罚没权
公安机关的职权有两种,一是执行行政职能,一是执行刑事侦查职能。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履行其职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超越其职权处理问题。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某些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物品及有关财产不予返还,久而久之成为公安机关的私有财产,但当事人对此虽然持有异议,但苦于个别原因而无法或者不敢行使有关权利,对此,笔者在不赞成公安机关相关做法的同时,也希望相关权利人主动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防止权利腐败的滋生。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简要探讨公安机关有无对当事人财产进行罚没的权利。
一、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有无罚没权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公民财产有无罚没权,只有经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才能确定,个别情况下,国务院基于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对公民财产予以没收处理。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那么很明显,只有界定了公民的财产为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才能作为行政机关予以没收的客体,否则就不能被没收。而何为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则需要相关的司法程序予以确认,行政机关自身无权利认定财产的违法与否。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3月29日发布并予实施,其中第88条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有价票证;(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88条只是扣押而非罚没,第160条规定可予以收缴的也只仅限于规定明确的物品,其中160条第6项相对来讲比较模糊,但本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工具是否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需有相关证据支持方能认定,并经过《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予以处理,而不能直接予以罚没,否则,就会导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无限制扩大,从而滋生腐败及贪欲。那么,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的权利,经过听证会的相关庭审活动,最终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公安机关才能对相关财产予以罚没,否则,就为违法行政,而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为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职能有无罚没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令第35号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