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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入确认条件.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8/4/11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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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入确认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差异分析: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两者的最终影响是相同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汇兑收益,会计应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二、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销售商品收入未作明确规定。

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税法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
3、对于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税法有可能应当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应当分解为销售和购进(回租)两笔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1:A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80万元(假设均为职工薪酬),估计至完工还会发生120万元。A公司2008年12月账务处理如下:
当月完工进度:280万元÷(280万元+120万元)×100%=70%
①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   4400000

贷:预收账款  4400000
②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2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0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4200000(600000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相同,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会计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有以下3种:
    1、按已完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由于税法对于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即税法对上述3种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均应当认可。
例2:承例1,A公司认为交易中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预计已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