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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环境保护局.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徐州市物价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环发〔2013〕73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施工工地
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徐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环保局徐州市物价局  徐州市财政局
2 0 1 3 年 7 月 1 日
(此页无正文)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
共印80份
徐州市城市施工工地
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和《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其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程、道桥工程、拆迁工程、水利(河道驳岸)工程、环境绿化工程、各类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工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易扬散物料。
扬尘排污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污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征收的环境补偿费。
第三条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
各级价格、财政、环保或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条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负责缴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排污费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并预征收。工程甲方未缴纳予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合同备案,文明工地一票否决。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工程乙方)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工程甲方有义务和责任监督工程乙方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章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五条征收标准
•月。如有调整,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或工程阶段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施工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施工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1)。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2),其平均数按检查次数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
3、施工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建筑施工工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和《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见附件4)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阶段、;拆迁工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施工桩基工程阶段和其它工程均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工期的计算
施工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暂不计算,;施工天数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计算;大于15天(含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参照扬尘排污费总额计算方法计算,但不考虑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三章申报与核定
第八条工程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手续。
工程甲方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建筑施工工地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反映施工工期内容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材料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甲方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并向工程甲方送达《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见附件5)。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重新申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乙方在施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