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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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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mh900965 2018/4/1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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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1995)房字第2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令第
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有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
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
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地区、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所报预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
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规划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总投资的
25%以上,并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填写"湖南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在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签署是否具
备商品预售条件意见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
及资料:
(一)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住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
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
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
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直接核发《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我省鼓励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和省外销售商品房,对外商(包括省外法人、
自然人)预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实行国民待遇。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
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
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已经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
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预购人三方应当签
订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补充合同到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售合同,须经预售人同意,并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
发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