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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4/1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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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主体是从事侦察、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且具有审讯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刑讯逼供违法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入手阐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
历史原因。我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许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的糟粕至今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第一,“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罪从供定”的产生是由于在封建时代科学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被告人自认有罪。只要被告人做了招供,便不问其真假,一概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第二,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进行审讯的方法。我国封建社会专制时期的刑讯制度不仅可以用于讯问当事人,而且还可以用于讯问证人。作为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是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使用的根本原因。第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产生的“有罪推定”观念,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对怀疑可能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的人,就可以主动追究,主动进行搜查、审讯。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诉讼权利可言,唯一能享受的到的“权利”就是接受拷问,既刑讯逼供。拷问使得“疑罪”常常作有罪处理,无罪也常常被屈打成招。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制度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这使该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况下。该法第93条又有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都可能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法庭对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的滥用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客观原因。司法活动是一项高成本的活动,从我国当前对司法活动的资金投入整体水平来看,能够给予司法机关配置的资源相对偏低,使得侦查取证技术处于相对低下的水平。司法机关缺乏先进侦查技术,无法适应打击当前趋向于专业化、智能化的犯罪活动。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刑讯被看作是迅速突破案件、推进诉讼进程的有效手段。
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方法收集证据,但对非法收据的证据是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因此,即使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障。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人权保障是排在第二位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有:一是在刑讯逼供中,对其进行***和精神折磨,看成是“罪有应得”的观念。二是重刑主义的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刑事立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