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5
文档名称:

日照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doc.doc

格式:doc   页数:2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日照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doc.doc

上传人:mkoijke 2015/5/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日照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日照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建设诚信日照、打造和谐建筑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违反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受到通报批评,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本细则主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汇总与公示,并载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九条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双重记录和快速通报、快速传递制度。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的同时,对其任职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各有关单位要快速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快速传递到各行政审批窗口及相关科室单位,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要求
(一)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记分制,以年度为周期,记分实行动态管理;
(二)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人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记分情况、有关处理情况、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名称及编号、记录时间、记录人等;
(四)因对不良行为记录错误需要予以撤销或更改的,由原记录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或更改。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则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通过日照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一)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同时,在日照建设信息网()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人名称、不良行为内容、处罚结果、处罚决定书及其编号、处罚决定作出时间、公示时间等。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材料之一认定:
(一)主管部门下发的处罚通报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己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签发的暂停施工令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不良行为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不良行为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