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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职业技能.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4/15 文件大小:1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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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职业技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川区职业技能
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补贴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招标管理工作。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二、投标条件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院校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六条拟承担政府补贴类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的资金支持。
(二)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有与投标培训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管理经验。
(三)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所需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相应的实作材料。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作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 100平方米,实作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教学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具有投标培训专业的理论教师和实作指导教师。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能达80%以上。
(六)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规收费以及其他投诉、违法违规行为。
(八)因违规被终止或取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再次参加投标。
三、招标程序
第七条发布招标公告。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全区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和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确定培训专业、人员类别、人员数量等培训招标项目信息,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单位申报。拟承担政府补贴类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培训公告,确定拟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制定培训计划、选定培训教材,并填写《南川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投标书》(见附件1),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和地点报送有关投标资料。
包括:1、证明资质相关证件;2、投标机构登记表;3、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第九条组建评标委员会。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技能开发科、技能鉴定所、财政局社保科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在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时间进行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十条  开展招标工作。评标小组依据《南川区招标培训评估细则》(见附件2),对培训机构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审查,重点对培训机构专业设置、培训条件、机构管理、培训质量和地域分布五个方面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的进行实地勘验,核实设备设施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和承担的培训任务。评标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结果,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见附件3)。并将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将各机构的培训专业、报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协议确定的培训专业,并按照规定的办班流程、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申报等程序和要求,组织招生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建立学员考勤制度和培训质量跟踪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培训手段,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促进培训学员及时就业。
第十五条 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机构执行教学计划情况、学员到课情况和教师授课情况等进行不定期巡查。对不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培训课时缩水、教学质量较低的,要责令整改,并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