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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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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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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
演示者姓名:吴让黎
案例一
月某市华达电器厂准备与美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美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订立起15 天内,美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1)除经美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美方技术每年生产的
电视机不能超过3万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美方;(5)合资企业能从美国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美国购买。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美方为副
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美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四分之三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其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问题:
(1)       美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为什么?
(2)       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       公司是否可以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       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经与日本一家冰箱公司协议,达成共同投资开办中外全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金为200万美元;中方的冰箱制造厂以货币、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150万美元;外方以设备和冰箱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100万美元作为出资,以合营企业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150万美元作为对合资企业的投资,此笔货款由拟设立的合营企业所在地的
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内如全营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知当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双方同意适用日本法律。
审批机构在审查合同时,担出了协议存在的问题,经修改后,签发了批准证书,后经登记,该合营企业正式成立。
问题:
(1)       该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的地方?
(2)       假设该合营企业与国内某公司签订冰箱购销合同,合营企业向该公司提供冰箱。后因该公司拒付货款发生争议。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一致同意适用日本法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协议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3)       假定合营企业经营两年后,经董事会会议决定,从利润中拨出10万美元先行返还日本公司的投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经与日本某电器有限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额为18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向中国的银行贷款100万美元,加上
外方以专利技术和其他货币投资40万美元,其余的则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规定双方分期缴付出资,并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后双方因合营企业设立过程中和开业后的利润分配等方面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用美国法律,双方诉诸法院,要求依法解决双方的争端。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