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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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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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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
2009年11月06日星期五 17:34
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填筑路堤地基承载力要求表表三
路堤高度
(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载力要求
f 0 (kPa)
≥120
≥115
≥120
≥125
≥135
≥155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30(击)
≥16
≥15
≥16
≥18
≥19
≥21
标准贯入试验击数N(击)
≥4
≥3
≥4
≥5
≥6
≥6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20 (击)
≥8
≥7
≥8
≥9
≥10
≥12
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击数在只有1根导杆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上表的最小锤击数要求,当有2根导杆时最小锤击数应在上表的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1击数,当有3根导杆时最小锤击数应在上表的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2击数。
2、路堤填土高度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
3、表一、二、三所列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锤击数为各高度路堤对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的下限锤击数。当实测锤击数小于该下限值时应作清除处理。
4、表一、二、三列锤击数均为实测锤击数,适用贯入试验深度不超过3m。贯入试验深度超过3m,锤击数仍达不到上表的最低要求则应采取标准贯入仪进行勘探。
5、动力触探点的数量每不适宜土段宜采用断面控制方式,断面间距一般控制在10~20m 之间,小范围不适宜土段可加密,每个断面宜布置3~5个测试点,按路基范围左、中、右布置,点距15m左右。
四、其它说明
1、不适宜土的判别方法
(1)不适宜土的判别统一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以贯入20cm的锤击数小于上表所要求的锤击数进行确定。
(2)当采用此法有争议时,应取样进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试验,,则判别为不适宜土。
2、不适宜土深度的确定
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成果表示方法为:贯入深度为h时所对应的锤击数N20(击次/20cm)大于或等于上表中所要求的不适宜土锤击次数标准时,则此时的贯入深度h即为不适宜土深度。
3、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操作的基本要求
(1)承包人在不适宜土地基施工前必须进行开沟排水,红线范围内按横向间距小于10m、、,红线两边的纵向排水沟应加深。水田地段触探试验须在开沟排水后至少连续3个晴天后进行。
(2)将落锤提升到规定的高度让其自由下落,锤击时应连续进行,锤击速度一般为15-30击/min。锤击过程中应防止锤击偏心、探杆歪斜和探杆侧向摆动,,使探杆能保持垂直贯入,并减少探杆的侧阻力,探杆每击入20cm分别记录其锤击次数N20。
(3)不适宜土的清除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试验所确定的不适宜土深度进行,清除前后应用水准仪测量触探点原地面与清除后基底标高,不适宜土清除高度以两者之差,承包人必须按此进行测量和试验,监理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试验和测量数据当场签字确定。
(4)在按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的锤击次数清除不适宜土之后,还必须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按承载力的标准进行验算,只有同时满足上表中两个轻型动力触探标准的要求时(即进行双控),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
4、在清除不适宜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