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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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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及时、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提高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和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效率,现将有关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程序、内容、要求及责任印发给你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和询问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问题,请与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科联系。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除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要求规范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蚌埠市住建委
蚌埠市档案局

蚌埠市城建档案馆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目录
………………………………………(4)
(1)建设工程档案的编报依据………………………………………(4)
(2)建设工程档案的编报责任………………………………………(5)
(3)建设工程档案的编报程序………………………………………(6)
(4)建设工程档案的编报范围………………………………………(7)
(5)建设工程档案的立卷……………………………………………(22)
(6)竣工图的编制要求………………………………………………(25)
(7)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要求………………………………………(27)
………………………………………(29)
(1)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摘录)…………(29)
(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号公告《安徽省
建设市场管理条例(摘录)………………………………………(31)
(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和(建设工程
档案合格证>制度的通知》(建设〔2002〕95号)…………………(33)
(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管〔2002〕259号)……………………………………………(37)
:表格式样………………………………………………………(41)
(1)卷内目录式样……………………………………………………(41)
(2)卷内备考表式样…………………………………………………(42)
(3)档案封面式样……………………………………………………(44)
(4)案卷脊背式样……………………………………………………(45)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编报须知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编报依据
根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修正发布)、《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31号公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203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蚌埠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报送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除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规范收集整理,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
二、编报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l、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保存套数、质量要求、整理费用、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收集齐全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并进行规范整理,做好归档工作;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报请档案局组织专项验收。未取得工程专项验收及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时,通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工程。
7、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部门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