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商法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
第二章船舶
船舶为海上活动的必备要素。本章分析了船舶规范及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物权及国籍制度。学****中需要特别留意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此外,建造中的船舶及其抵押也需重点掌握
第一节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吨位。
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吨、载重吨来表示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二、船舶的法律地位
船舶的法律地位是指船舶在法律上的性质。确定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所有权范围及其他有关法律问题意义重大
(一)船舶具有整体性
船不论大小,通常是一个结合物。从物理角度看,每一部分都是船舶不可缺少的,否则,船舶就失去了经济意义。相应地,从法律上讲,船舶是不可分物,船舶的组成部分大多不能脱离船舶而单独存在。另外,属具与船舶是从物和主物的关系。明确船舶的整体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1)基于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另有约定,其效力及于整个船舶
(2)船舶设有优先权、抵押权时,其效力也及于该设备和属具。
(3)共同海损事件,对船舶价格和分担额进行计算时,也应包括上述设备和属具。
(4)船舶保险时,保险价值的计算应包括设备和属具。被保险船舶发生委付时,也应连同该船设备和属具一并委付。
(5)对船舶的司法扣押的效力及于整个船舶,而不仅是船舶本体
(二)船舶有时具有“人”的属性
(1)船舶有特定的名称。
(2)船舶要有国籍。
(3)船舶要有住所即船籍港。
(4)船舶存在失踪或行踪不明等法律问题。
(5)船舶在法律上具有主体资格,可以承担其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船舶具有不动产性
船舶具有水上航行能力,本属动产。但船舶在价值、形体等方面又具备不动产的特征,因此包括我国在内,各国海商法都对船舶按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建立和实行船舶登记制度;转让船舶所有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也可设定抵押
(四)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
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国家领土的延伸。国家可在船上行使国家主权。特别是,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多由船旗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