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
(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许可以下事项: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事项;
(二)跨省、市(州)的超限运输;
(三)跨市(州)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四)跨市(州)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许可以下事项:
(一)在公路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
(二)在辖区公路埋(架)设管(杆)线、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