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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检验检疫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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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齐齐哈尔检验检疫局
汤敏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齐齐哈尔检验检疫局
汤敏顺

1、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2、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督不力。
3、认证市场出现一定的混乱现象。
4、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5、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已经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我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四个统一”。
《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前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8月20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国务院第39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8条。包括:
第一章:总则(8条)
第二章:认证机构(8条)
第三章:认证(20条)
第四章:认可(14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18条)
第七章:附则(4条)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第1条)
二、认证认可的定义(第2条)
三、适用范围(第3条)
四、调整对象
五、基本原则(第6条)
六、认证认可确定的基本制度
一、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间接目的: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本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1条)
二、认证认可的定义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第2条)。
(注:条例中认证是由认证机构实施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不是由认证机构实施的。)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2条) 。
三、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3条)。
四、调整对象
⑴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与认证有关的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获得认证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
⑵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与认证有关的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与委托(申请)人之间的认证认可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基本原则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6条)。
客观独立是实现公开公正的前提,公开公正是实现诚实信用的保障,诚实信用是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要达到的目的。
六、认证认可确定的基本制度
⑴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第4条)
⑵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第37条)
⑶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第9条)
⑷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第16条)
⑸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第19条)
⑹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第11、13条)
⑺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