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火工品流失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2、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实,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3、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分部炮管组,每人次给予50元的处罚。
4、炮管组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要追查到个人。
5、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进入工地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6、建立放炮监督机制,放炮前由安全员与放炮组长共同对爆破区域进行警戒,由组长指挥下令执行,同时安全员做好放炮统计,确认放炮声音相符时,方可同意进入爆破区域。
7、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8、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9、隧道、孔下、路基及桥涵基础挖方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10、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11、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12、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罚放炮员50元。
13、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14、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