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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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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紫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先将《紫阳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紫阳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
工作的意见》、县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
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确定1名负责
人分管消防工作,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
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
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
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采取防火措施;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
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消防工
作现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以及国家和市有关
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并抓好
落实。
(七)每年年底前就下列消防安全工作将下一年度情况报市
人民政府备案:
1、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
分工;
2、根据财政收入状况,每年应适当增加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资
金投入。
(八)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每年
的11月9日组织“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并保证消防经
费的足额划拨。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
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
步发展。
建设、交通管理和供水等部门要按照“落实规划、快补旧帐、
不欠新帐、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好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
维护、保养工作。对城镇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
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
电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
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
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把消防
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教学、普法、培训和科学普及工作的内
容,每年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文化、广播电视、民政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制定宣传计划,定期刊播
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商业、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
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
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
改机制;
(二)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
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
畅通;
(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
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
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
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
改;
(四)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
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
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向顾客宣传防火、
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五)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