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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1、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
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1、人工拆除工程;
2、机械拆除工程;
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5、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本公司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由公司质安科和项目部共同负责。
    第五条工程施工前,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质安科、项目部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具体责任明确如下:
主管领导: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责任部门:质安科与项目部;
责任人: 质安科长与项目经理。
责任分工如下: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控制措施和方案的审定。质安科协助项目部制定控制措施和方案并监督项目部实施,组织日常检查和施工验收。项目部负责制定控制措施与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质安科协同项目部编制,经质安科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方案审查后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附表一),质安科和项目部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
(二)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