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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docx

上传人:allap 2018/4/21 文件大小:1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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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法院对债权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继承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那么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甲对乙负有债务,法院裁判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甲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在执行期间,甲对丙享有继承权,但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危及乙的债权实现。此时乙应当采取何种对策维护其合法权利?
现实生活中,此类放弃继承权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应对措施也不尽一致,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对分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放弃继承权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将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限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肯定说认为,该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的情形限定过于狭窄,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该规定适用于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的情形。否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并非无偿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且具有身份性质,债权人不得撤销。笔者赞同否定说,理由如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因继承开始当然归属于继承人,而无须继承人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同时,为了克服当然继承主义的弊端,防止违背继承人意志而强制赋予其利益,又在同一条规定了“放弃继承”的做法。据此,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权属于拒绝受有利益之行为,而非无偿处分行为。⑵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债务人拒绝受有某种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提出撤销。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将《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放弃继承逃避债务的情形有待商榷。⑶继承权的抛弃虽以遗产为标的,但仍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具有身份行为的性质,直接涉及继承人的人格自由与尊严。这也是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一些法院直接以这一条文为依据判决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这一法律条文能否适用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定义务”。义务是指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属于第一性义务。第二性义务是指违反第一性义务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有观点认为,第二性义务也应当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理由如下:
⑴法定义务最主要的特征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为之。而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也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义务主体必须为之的,故第二性义务也具有法定义务的特征。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分类属于概念周延的分类方法。非法定义务必为约定义务,非约定义务必为法定义务。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并非基于法律关系主体的约定产生,即便违约责任也是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后,法律规定相对人应承担的责任,显然不属于约定义务,故必属于法定义务。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即广义的法定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第二性义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据此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条文也可作为债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