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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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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服务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医院、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检测评价机构等。服务项目包括两类: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和放射
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审定许可制度。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未取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安监局主管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监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工作需要,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鼓励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多方力量发展职业卫生服务。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其技术服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客观、真实、科学、严谨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七条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首先向省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通过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未经备案许可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资质审定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其服务能力大小依次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甲级机构资质的审定;省安监局负责对乙级和丙级机构资质的审定,并对甲级机构资质进行初级审定;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乙级和丙级机构资质的初级审定。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机构资质(甲级、乙级、丙级)审定条件》所列的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安监局提出资质审定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
(六)实验室有关资料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十)省安监局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有涂改痕迹。所有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提交电子版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法人公章。
第十三条省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在10天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符合受理要求的,在10天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
在受理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并于60天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二)现场能力测试,包括书面考试、模拟评价、盲样考核和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
(三)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四)实验室考核;
(五)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六)评审专家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向申请单位通报反馈。
第十五条专家组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监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移交现场考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评估报告应有评审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第十六条省安监局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