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业集聚区
被认定为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采取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
被认定为重点类集聚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
二、服务业项目
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分为贴息和补助两类。其中:申请贴息扶持,按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申请补助扶持,按项目直接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5号)、《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企业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2〕811号)
申请补助引导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条件申请贴息的重大建设(不含土地款)项目,按建设投资单位中长期贷款当年实际贷款利息的80%给予扶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09〕558号)
三、服务业企业
,按其申报年度上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授予“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十大突出贡献企业”的称号,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浙江省服务业企业奖励暂行办法》(浙发改经贸〔2012〕722号)
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业先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09〕55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服务业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27号)
工业
一、技术创新(重点产业)
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含工业设计创新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评价成绩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在技术等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经批准后给予50-300万元的奖励。
二、产业化投资(重点产业)
(技术改造)项目
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分别按项目投入的15%、12%给予资助;其他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处于市场拓展前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投资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我市半导体照明生产企业参与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中标的,由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按产品实际销售额的20%予以资助。
、总承包项目
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公共平台(重点产业)
对服务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其中,对服务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基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