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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8/4/2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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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泉县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完善规划审批程序制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石泉县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石泉县县城总体规划》,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石泉县县城总体规划区和国省道两侧、汉江两岸、重要旅游风景区沿线。县城区范围为:东起城关镇双桥村(垃圾填埋场),西止银龙乡丝银坝村(银龙道班),南起城关镇太阳村(马岭关隧洞),北含北辰森林公园范围,西南止城关镇白火石湾村(田沟桥)。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办法所指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含建筑物加盖屋面)等。
第五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第六条石泉县人民政府对县城规划实施全面管理,县规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决定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县城乡建设局(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县城规划实施直接管理并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
第七条凡在本办法所指范围内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内的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扶贫搬迁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居住在县城规划内的居民、村民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未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准施工。
城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报送县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或计划批准文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准备计划批准文件及有关图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重大建设用地项目报请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
(3)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