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种类
保险单据的种类
保险单的内容及缮制
一、保险单的作用
1、保险合同证明。即证实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已构成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保险业的惯例,只要保险人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合同就已宣布成立。
2、赔偿证明。保险单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证书,或者说是一种隐形的有价证券,若被保货物发生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受益人)可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赔偿,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货物运输保险单经过背书以后,可以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进行转让。但由于出险只是偶然性的,赔偿也并非经常发生,因此,保险单只不过是潜在的利益凭证。
3、结汇时的重要单据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一般为货物出险后有权获得赔偿的受益人。
3、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随提单转移,保险权利也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即指保单持有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利益的人。
4、保险代理人,鉴定损失责任、损失程度、损失赔偿,一般是在目的地保险公司委托的,一般是检验公司或保险公司。
三、保险种类
按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集装箱运输发展了,国际货物贸易80%是海运。空运安全、快捷,但运费高。公路运输已很少,到俄罗斯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四、保险单据的种类(按保险形式的繁简)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该保险单印有保险条款,内容详尽,正面印制了海上保险所需的基本事项,背面则列明了一般保险条款。是一种独立的保险凭证,一旦货物受到损失,承保人和被保人都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投保险别来分清货损,处理索赔。实务中用得最多,保险单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银行可接受保险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海上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正面所列内容与海上保险单是一样的,背面是空白的,没有载明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而在正面声明承保责任界限,以同类海上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现在已很少使用。
3、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OPEN COVER)
又称开口保险单,统保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 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CFR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单。这种保单一般不能用来押汇。它一般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装运的公司。
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凭诚信而相互约束的一种长期性保险协议,不具正式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在每批货物装运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或进口商发出“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或“装运通知”(SHIPMENT ADVICE),作为正式保险单生效的标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其副本或相关的受益人证明书通常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
这种事先预约的保险合同在我国的货物进出口中广泛适用。许多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约,凡该公司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均在预约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出口公司在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出口货物装船出运之前,填制“出口货物装运通知”,将该批出口货物的保险项目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保险单。
进口公司在收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后,应当填制“国际运输起运通知书”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按约定承保,每月按具体出运情况,收取保险费。
4、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联合保险凭证是指在商业发票上面加盖保险章,注明保险编号、险别、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以此作为保险凭证。它与保险单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转让。一般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
5、保险批单(ENDORSEMENT):批单是专门用于修改保险单的一种修改书。当被保险人投保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补充或修改保险单的内容,可向保险人提出修改申请,由保险人出具批单进行修改。实际操作中,批单应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批单的效力优先于保险单。
批单的内容通常有:①更改被保险人名称;②更改货物名称;③更改货物包装或数量;④更改保险金额;⑤更改承保险别;⑥更改货物标记(唛头);⑦更改船名、加注转船或内陆目的地;⑧更改开航日期;⑨更改起运港或目的港;⑩更改赔款偿付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