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国际多式联运
主要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概念、特征、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和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程序
大陆桥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及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送至另一国国境内指定交货的地点。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1)一个合同:即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一人负责:即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3)两种方式:即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4)两个国家:即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门到门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区别
两种不同的运输工具——同一种运输工具
全程运输责任——区段负责
延伸货物的交接界限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统一、简单:运输过程中出现责任问题,不论其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缩短运输时间,降低事故率。
降低了运输成本,节约运输费用。
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
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与要求
(一)建立与加强CFS的组织管理
(二)建立国内外联运网点
(1)订立协议,建立代理关系;
(2)入股、联营或合营;
(3)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三)制定多式联运单一费率
运输成本+ 经营管理费+ 利润= 联运费率
(1)国内段费用;
(2)海上段运输费用
或国际铁路、空运费用;
(3)国外段费用。
(1)“合理收费、薄利多运”;
(2)采取单一费率方式;
(3)灵活运用运价:
根据数量多寡
根据不同地区
根据不同的商品
根据双方合作关系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定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能在于负责完成多式运输合同或组织完成多式运输合同。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与托运人的法律关系: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都存在着法律关系,这种合同法律关系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情形相同,适用运输合同法。
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多数情形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表现为无船承运人,其为履行货物运输义务,需要与从事不同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签订各运输区段的运输合同,与实际承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与其代理人及其他受雇人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委托还是雇佣,都和多式联运人有代理或雇佣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