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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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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前言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1998年2月向有关单位及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鉴定委员会发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约100份,进一步征求意见,1998年3月收到返回意见约80份。
1998年10月26—28日在上海召开部分省、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锅炉处,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参加的会议,对送审稿的返回意见以及归纳整理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对送审稿进行全面审议。
1998年12月~1999年1月根据上海会议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调研和协调。
1999
年3月完成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1999年6月25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并决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修订《容规》过程中,得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设计、制造、使用单位,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化工装备、搪玻璃协会的支持和协助,许多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系在1990版《容规》的基础上进行,形成1999版《容规》。编写内容上大的框架不变,仍保持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修理)的完整性,突出安全技术基本要求。由于《容规》内容涉及面广,为集思广益,本次修订成立了编写小组,编写征求意见初稿。
    编写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  周天锡            高工
中石化北京工程公司          俞存毅            高工
大连理工大学安全装备厂      丁信伟、王淑兰    教授
原劳动部职锅局压力容器处    宋鸿铭、吴宗述    高工
中石化三公司质管处          张明、冉丘明      高工
上海化工机械一厂            华天定            高工
江西省劳动厅锅炉处          王夫一            高工
原机械部中通公司            秦晓钟
教授
    最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马昌华副局长、压力容器处吴燕处长、高继轩副处长审查定稿,形成报批稿。
    修订内容上主要遵循了以下各点:
《容规》中行之有效的条款继续保留。
,提炼为有效的控制条文。
,适当增加条款;对1990版《容规》中某些条款未说清楚的问题(曾采用文函补充说明),本次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