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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136365664 2018/4/26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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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目的
第1条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6条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第7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9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3章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记账凭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