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水平,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对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1000分,分别为: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
(四)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六)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0分。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9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800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
(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3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
(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
(五)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矿井各系统(开拓、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
(七)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
(八)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
(九)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十)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
(十二)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三)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
(十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五)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七)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十八)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十一)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二)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
(二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五)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十六)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办法:
(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年检查1次,盟(市)每半年检查1次,旗(县)每季度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二)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加50分。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减50分。
第六条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解释。
第八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版本同时废止。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表1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实得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