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处罚标准
其他情节
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含未取得许可从事定线旅游客运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班线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县(区)内班线客运经营的,3级客车经营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罚款基准30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2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级,增加罚款3000元。累计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
2、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市内(地级市)县际班线客运经营,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车型为3级的,罚款基准35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级,增加罚款4000元。累计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
从
轻
情
节
参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罚款幅度50%—100%,最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从
重
情
节
1、参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2、有以下任一情节的: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情节恶劣,造成乘客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处罚标准
其他情节
1
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省内市际班线运输的,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车型为3级的,罚款基准40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4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级,增加罚款5000元。累计最高罚款不超过10万元;
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车型等级为3级的,罚款基准45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6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级,增加罚款8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风景区等旅客集散地,擅自从事班线客运的;
(3)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载客、宰客的。罚款幅度100%—200%,最高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处罚标准
其他情节
2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和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包车客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
1、未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县内包车客运的,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车型为3级的,罚款基准为3万元,经营时间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2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个级别的,增加罚款5000元。累计最高罚款10万元;
2、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市内(地级市)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车型为3级的,罚款基准40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个级别的,增加罚款5000元。累计最高罚款10万元;
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省内市际包车运输的,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车型为3级的,罚款基
从轻情节
依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罚款幅度50%—100%,最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从重情节
1、参照《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2、有以下任一情节的: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情节恶劣,造成乘客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等严重后果的;
(2)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风景区等旅客集散地,擅自从事班线客运的;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处罚标准
其他情节
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准50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罚款4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个级别的,增加罚款5000元。累计最高罚款10万元;
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车型为3级的,罚款基准60000元,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罚款5000元,车型等级每上升1个级别的,增加罚款5000元。累计最高罚款10万元。
(3)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载客、宰客的。
罚款幅度100%—200%,最高不得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