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道淤泥运输合同
篇一:清淤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工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通江闸河道清淤工程
2、工程地点: 江都区长江管理处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的内河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江都区嘶马镇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该河道部分河段落因长期未清理,河淤泥大量堆积已经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需要将该段河道的堆积淤泥清理,确保船只正常通航。二、工程内容
清理该河道内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的淤泥,工程量约6000立方米。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元)。本工程项
目为一次包干价,超支不补。四、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五、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六、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100%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报价。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3、乙方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款结清后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单位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盖公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单位名称:
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盖公章)
篇二:河道清淤、淤泥外运施工工艺
河道清淤、淤泥外运
河道清淤、淤泥外运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淤泥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本工程挖掘机4台,装载机4台,载重汽车10辆。河道清淤按照两个施工分段同时进行流水线施工、按照先中央后两侧的顺序施工。
首先在河道淤泥外边一侧挖一条纵向排水沟使河水归槽。用土方堆在槽边形成土埂使少量的河水通过水槽排水。
其次在疏掏时分别自上而下或自下向上依次清理。先进行河道中央的淤泥挖掘,我标段现状河道清淤断面宽度在30米之间,施工时挖掘机不能一次将河道中央的淤泥挖至围堰或装载车上,故河道中央的淤泥需经过2次倒运方能至河道两侧。
再次由于淤泥含水量大,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道路及周边环境污染,因此淤泥清出河道后需经过晾晒方可外运。本次河道疏掏地段白天、夜晚车辆均可通行。因此需根据淤泥量和施工工期合理安排疏掏施工。由于本段清淤工程量大工期紧,考虑安排夜间清淤施工及渣土外运施工。
最后清淤过程中由于河底标高无法清楚的检测到,故需准备探杆一套。在一定区域内清淤完成后,检测人员立即用探杆检测清淤深度,避免出现漏挖或开挖深度不够的区域。
本标段渣土运输将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标段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
为了保证在此次河道清淤及渣土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清淤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车厢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
对外运出去的弃土及淤泥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大的影响。
篇三:河道挖运合同
***市**河治理工程施工II标
河道砂卵石挖运
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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