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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新九州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合同法讲义
编讲:隋彭生
第一章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 15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
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
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
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
悬赏广告等。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
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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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
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
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
第4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
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一)提示规则(39 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 6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 9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
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40 条)
《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41 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条件的特征
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与意定性相对应)。
(与未来性相对应)。
(与或然性相对应)。
(与合法性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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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