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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doc

上传人:aideliliang128 2018/4/2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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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之我见
法律职业道德,这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务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近些年来,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一直备受非议。甚至使一些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因此,我们一直强调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作为一名很有可能将在几年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我想谈两点看法。
首先,法律职业者要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摆正法律与道德的位置。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做到正确应用法律,不会因为社会道德的迷雾模糊了正义的裁判。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是有着必然联系的,机械的割裂或是罔顾法律与道德的联系都是不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我们发现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没有了取得时效的制度。取得时效是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此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其实这项制度在《物权法》草案中已有规定,但是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财产怎能因为你占有的时间长了而为你所有呢?这显然是颠覆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因此这项制度最终流产了。法律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它必须照顾和反映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虽然时效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对这项制度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使民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呢?
我们决不否认道德对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在法律面前,道德的作用可能更多的体现在立法上,只有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与大众的道德观念相违背的法才是良法,否则就有可能成为恶法。但是道德绝不能转化为法律,道德的保障是自我约束与社会舆论,而法律的保障则是国家强制力。将法律的强制力任意的赋予道德,把两者毫无准则的混同起来,就会造成藐视法律的后果。“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 “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今年《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的一项规定。给老人让座是一种美德,但是将道德法律化,披上法律的约束则是毫无法理根据的,是对法律强制力的一种滥用,是对法律的藐视。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在执法用法中,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种法律思维,而不是道德观念;我们所持有的武器是法律规范而不是道德规范。在法律职务活动中,法律才是绝对的标准,道德不能超越法律越俎代庖。在这里道德处于一种相对位置,它必须位于法律范围之内,更多的可能就是体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而在这之外,道德则是体现一个法律者的高尚情操。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律师专门为农民工、弱势妇女打官司甚至分文不收,但是这已经无关于法律和职业道德了。
司法人员法律职业道德不高的另一个原因,我认为应该是对于法律信仰的丧失或者说是缺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和社会一般公众应有很大的区别。社会一般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通常是一种模糊朦胧的信仰,是浅层次的信仰,因而这种信仰对社会一般公众的约束力量并不强大。而法律职业者不同,他们往往把法律当作自己毕生研究的对象,法律是这个群体的宗教,他们更因基于对法律的研究领悟,或对法律深刻的悟知而信仰法律,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