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要点: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代理的概念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在国际私法上,法律行为可分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和法律行为形式要件。
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公权力者:
合法=A
违法=B+C
个人:
合法=A+C
违法=B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是由于各国在法律行为的法定要件方面规定的歧异所致。
(一) 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年龄等
意思表示的效力和错误处理等
(二)形式要件法律冲突
各国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立法上的差异主要为:
1、虽然各国多规定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书面和口头形式,但哪些行为可以书面方式为之,哪些行为可以口头为之,各国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2、各国对于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各自范围的划分不同,有些法律行为在甲国被要求采用特定形式,而在乙国可能完全是私法自治。
3、对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虽然各国都要求采用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如婚姻、继承等
4、对不遵守法定方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各国法律一般认定其无效。但有些国家规定其对任何人的行为均无效,有的则仅规定对某些特定的人的行为无效。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总体而言,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适用各类法律关系自身的准据法
(二) 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场所支配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和法律行为本身(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3)采用多个连接点,尽量使其有效,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Rule of Validation
方式自由
(1)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行为方式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4条:“法律行为的方式,除支配该契约的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行为的要件外,依意思表示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未专门就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但根据该法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根据《票据法》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对票据行为,我国一般适用相关票据的行为地法。
(2)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3)对合同作特殊的例外规定
第二节代理
一、民事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可分为直接代理(明示代理)和间接代理(隐名代理)二种。直接代理指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代理,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责任,本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否则本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该合同中的权利,第三人也不能向本人提出要求。
(一)代理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