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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发时间  1982-12-11
【标题】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2-12-11
    【实施日期】 1982-12-11
    【有效性】有效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在各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
     、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略]
    
     、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附件1: 机场净空要求
单位:米
机场
坡面等级
限制








第一段
长度
5,000
1,500
1,500
4,000
坡度
1/100
1/100
1/100
1140
末端高度
50
15
15
100
第二段
长度
5,000
7,500
9,500
坡度
1/50
1/50
1/50
末端高度
150
165
205
第三段
长度
5,000
6,000
3,000
坡度
水平
水平
水平
末端高度
150
165
205
第四段
长度
5,000
5,000
坡度
1/25
1125
末端高度
350
365
第五段
长度
10,000
10,000
坡度
水平
水平
末端高度
350
365
每端
总长度
30,000
30,000
14,000
4,000
宽度
2,000
2,000
2,000
2,000




过渡面
坡度
1/25
1/25
1/25
1/7
内水平面
高度
45
45
45
45
半径
4,000
4,000
4,000
2,500
内锥形面
从内水平面外缘向外
3,000
3,000
3,000
1,100
坡度
1/30
1/30
1/25
1/20
外缘高度
145
145
165
100
外锥形面
从内锥形面外缘向外
8,000
8,000
坡度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