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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保护规划.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5/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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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自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来,经过10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与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增强了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有效地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但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身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严重的问题。
一、基本农田保护“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严重
当前基本农田保护以上级下达保护数量指标,乡镇为具体指标落实单位的方式进行,上级政府要求县、乡基本农田划定在规定期限,作为行政任务完成。而数量指标分解、保护区界定等具体工作,没有明确的科学论据。地方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往往难以接受上级指标,常是凑足面积,甚至优先把苇塘等荒地考虑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致使基本农田保护流于形式。一些地方政府从眼前利益出发,把满足建设用地放在第一位,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质量较好、区位优势明显的、需要保护的耕地不划入基本农田,而“划远不划近”;将区位较差、质量较差、远离建设需求区域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区,而“划劣不划优”。贵州、青海等西部地区为了达到基本农田保护率,将一些25度以上的耕地、边远地区的劣质耕地也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占优补劣”现象较为普遍
当前,基本农田保护主要侧重于面积指标,忽视质量保护指标,具体表现在基本农田保护“占补平衡”政策的执行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质量相当”没有可操作的硬性指标加以控制,“占补平衡”变成没有质量保证的单纯基本农田数量平衡。在忽视质量保护的执行中,基本农田的“占补平衡”政策演变为个别地方非农建设占用农田的一种借口,使地方在眼前经济利益驱动下,以次充好,甚至把荒地划入基本农田。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中部地区,建设占用的多为优质高产农田,而补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区位、地形和水热条件相对较差的地方。结果造成基本农田数量虽然没有减少,但基本农田质量下降的局面,其实质是基本农田总生产力的下降。有的地方甚至通过毁林开荒和陡坡开垦来增加耕地,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生态退化。
三、基本农田分级制度不完善
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耕地评价体系和地力分等定级标准,使得基本农田分级保护没有硬性依据。
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目标是保护现有农田生产功能,保护的归宿是合理利用农田资源。目前,各地缺乏对保护区农田合理利用的具体规划,结果使农田监测和管理没有全面的参照系。
四、基本农田监测手段滞后于土地利用变化
农田监测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由于农田利用在相当程度上已深受市场经济影响,出于赢利目的,地方或个人并不愿意把所有农田用于基本农产品生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也波及农田质量,损害基本农产品生产。因此保护区农田管理必须以及时监测农田变化为基础,而现行农田监测手段仍是以人员实地观测为主,无论是时效还是准确性都难以满足农田保护的要求。
五、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