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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ppt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5/3 文件大小:4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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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教育法律规范与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概称;而狭义的法律规范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是调整教育关系,对公民的教育行为进行强行性约束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外的“判例法”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一)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根据基本职能划分)
调整性规范在此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
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
(二)根据法律规范专门职能,教育法律规范可分为:
一般性规范
概念性规范
原则性规范
规则性规范
技术性规范
(三)根据调整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关于后者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
(四)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而制定,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
(五)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内容的规范。
当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时,便属于非确定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内在的构成要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
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从逻辑上讲是缺一不可。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种不对等情况:①不是全部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②不是一个教育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③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范。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友谊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公民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等等。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