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少数带有普遍性的专业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管理学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七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评估小组审评,择优提出挂靠单位名单,由省卫生厅确认。
第八条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在省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政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
2、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制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
3、根据本专业特点,组织本质控中心实施医疗质量分析、评价与控制活动;
4、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6、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第九条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5~7人,一律兼职。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由质控中心从挂靠医院和有关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质控中心主任须由挂靠单位提名,经省医院管理学会初审后,由省卫生厅确认。其他人员一般应由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以上对象中产生,并按规定程序由挂靠单位聘任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直、乐于奉献。
质控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1、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和省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下,负责本专业质量控制组织工作;
2、组织质控中心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常规和标准;
3、组织质控人员制订本专业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医疗质量信息体系,制定质控规划和实施计划;
4、组织实施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控制;
5、了解并组织学习国内外、省内外本专业医疗质控的新技术、新方法;
6、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建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管理学会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考核。指导质控中心拟订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汇总印发质控简报;定期向省卫生厅汇报质控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质量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质控中心应按照部颁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专业质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