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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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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的人工冻结”和
“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