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宪法解释的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
——美国判例制度下的宪法解释方法论
时间:2003-6-8          作者:徐振东
内容提要:宪法解释一直是美国宪政发展持久的动力,也构成了美国判例法制度的核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论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道路:客观主义和现实主义。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年以来形成的若干判决的分析和梳理,结合美国法学理论,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其进行了研讨,以求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和理论能有很好的经验借鉴。
主题词:宪法解释客观主义现实主义
一、引言
宪法解释是现代宪法理论和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宪法解释通常是指对成文宪法的意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肇始于美国。就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而言,宪法文本并未明示专门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宪法,但宪法的语句却为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提供了充分的佐证。自马歇尔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明确提出了宪法解释权归属司法机关的原则伊始,这项原则就得到了相当普遍的承认。美国宪法解释制度自确立以来二百多年间,其宪法解释在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方法论体系。
一般而言,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时事先要确定一种较为妥当的方法,是基于以下原由:任何宪法文本的意义都不是自明的,而是需要一种能够使宪法文件具体运用于社会事实的方法,宪法解释方法的功用就在于使其成为解释者的“前意识”,在方法的市场实现解释者的视野互融,以求在宪法文本意义上达到共识性理解。由于对宪法的解释在本质上往往受事先所选择的解释方法的决定性影响。宪法解释的方法论对解释者具有相当的支配力,它旨在为解释者提供一种解释宪法的规则和程序,从而防止判断失真。因而,对宪法文本意义的讨论一般都以解释标准作为根据。尤其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律适用的过程主要是法官识别----解释-----运用法律的三段式过程,宪法解释的方法论的目的,就在于找到一个能够为法官遵循的对个案正当合理而又不违反该宪法精神的裁判标准。
与不同的社会与政治哲学相联系,在美国宪法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相互冲突的解释方法论流派,称为保守的“客观主义”和自由的“现实主义”。
对于客观主义而言,解释起自于宪法并终结于宪法,宪法文件的意义可以在宪法文件内部明确发现,或者基于制宪者的“原意”对其进行合理推导而得出其意义。客观主义主张遵循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对宪法文件进行严格推定和逻辑推理,按宪法文字的字面意义解释,取其最平易、最常用的意义。客观主义是基于这样的立场,即法院及其他部门应对制宪者予以最低限度的尊重。客观主义又有“自然法论”和“形式主义”之分。按照“自然法论”的观点,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制宪者的原始意图,法院在将宪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仅仅根据制宪者或宪法的批准者的原始意图和标准来解释其细节内容。形式主义承继了自然法论的宪法解释就是探求立宪意图的观点,但对于如何探求立宪意图,形式主义则主张,制宪者使得宪法成为一个完备、确定的体系,宪法文字之意义没有模糊性可言。在形式主义看来,宪法文字已经明确表达了制宪者的意图,惟有依文字才得以理解制宪者的意旨所在。因此,宪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赋予宪法文字以清楚明确的意义,并根据这种含义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这样,宪法便得以按其字面意义适用。除非其文字含义不清,或者宪法文字与基本法其他规定相抵触,抑或会导致显示公正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