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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最新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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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最新修改.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8/5/9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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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最新修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方向角
0°- 15
15°- 30°
30°- 45°
45°- 60°
60°-90°
间距系数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建筑
高度
21 -30米
(含21米)
30-75米
(含30米)
75-100米
(含75米)
100米
及以上
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内部
30米
36米
45米
根据情况
具体确定
项目外部

50米
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平行布置时,,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建筑高度
24-54米
(含24米)
54-100米
(含54米)
100米及以上
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40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