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全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协管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以“为民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为城管文明执法共识
第五条严格遵循“爱国守法、文明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六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确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自身道德修养。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试依法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协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和管理技能,经培训考试取得城市管理资格。没有取得城市管理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教育、引导、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章着装规范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正确、规范使用帽徽、肩章、领章、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十一条着春秋装、冬装时应佩戴硬肩章;着春秋装时应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应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前,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制服左上臂处。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衣领上,凤头朝上,凤尾朝下,凤身朝向领头外角,五角星下方两角应与对应边平行且距离2厘米。城管标识服装着装换季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视天气情况统一规定。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穿反季节服装(五月一日换着夏装,十月一日换着春秋装,冬装根据气候变化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戴大檐帽时,男性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帽稍向后倾。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歪戴帽,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
第十三条着城管标识服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着春秋装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衬衣和制式领带,不得混穿。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和领带夹。着短袖衬衣时,下摆不扎裤内,不系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执行公务时必须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参加庆典、集会或重要活动时一律穿黑色皮鞋。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十四条应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严格实行胸牌号一人一号,不得重复使用胸牌号、不得将自己胸牌号借予他人使用;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淘汰更换的旧标识服不得随意处理,应上交局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城管专用执法摩托车必须穿戴